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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wcbb | 日期:2012/11/29 | 浏览量:4785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编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对全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一) 范围

    1、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区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3、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所属事业单位。

     (二) 内容

    1、事业单位印章名称是否与机构编制部门或区委、区政府批复名称一致;法人事业单位印章是否与事业单位登记名称一致。

    2、事业单位印章启用后,是否按规定在30日内将新印章印迹报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印章样式是否规范。

    4、事业单位印章是否在公安机关指定店户刻制。

    5、是否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是否有专人保管,是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有无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6、事业单位撤销或变更后,旧印章是否按规定上缴监督管理机关。

    二、时间和方式

    检查由区编办具体负责,采取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审查和区编办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 单位自查。各事业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要实事求是地按检查的内容逐项进行梳理,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格式附后)。自查报告和所附表格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举办单位审查,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报区编办审查。单位撤销或名称变更后,旧印章尚未上缴的,要将旧印章一并上缴。

    (二) 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自查报告和表格进行审查,确认盖章后,于12月5日前统一报区编办。

    (三) 区编办抽查。区编办根据单位自查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确定抽查对象。采取听取情况汇报、现场查看、查阅相关资料、到有关部门调查了解等形式进行实地查验。

    (四) 整改总结。区编办汇总检查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分别给予书面警告、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并促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三、有关要求

    开展事业单位印章管理检查,是规范事业单位运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主管单位要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组织好本系统事业单位的自查工作。事业单位要按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好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做到既不隐瞒又不回避,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区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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