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报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章并经举办单位审查无误签署意见盖章后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三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事业单位年度检验财务报表。其中财政补助(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应提交决算后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决算表;非财政补助(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提交决算后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同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事业单位,须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事业单位法人印鉴备案表(红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凡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举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开办资金比原核准登记的数额增加60%或减少20%以上的,经批准宗旨和业务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法人,先办理变更手续,年检材料按照变更后的事实填写。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材料。
(二)审核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材料。
1、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当场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并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合格标记,证书有效期延续至次年的
2、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责令主管部门负责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注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年检不合格:
⑴擅自变更单位名称、业务范围或经费无保障的;
⑵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⑶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的;
⑷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行为的;
⑸未按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或者有违约现象的;
⑹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且尚未结案的。
3、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或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承诺时限
根据《条例》规定,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办结。